东营市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协会 会费收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本会履行为企业提供管理和服务职能所必须的各种费用的稳定来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向所有会员单位按本办法收取会费。

第三条  本会费使用范围是:本会常设办事机构运转及其为实现本会章程规定职能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  本会会费收取原则是:根据本会的职责任务,合理核定,预算控制、滚动使用。

第五条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的精神,按照权利、义务相衔接的原则,结合东营市相关企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本会会费单位会员的收取采用下列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8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6000元;

(三)监事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6000元;

(五)理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3000元;

(六)监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3000元;

(七)会员单位每年交纳会费1000元。

第六条  会费收取实行年度一次预交,本会于每年12月31日向会员单位发出下一年度会费缴纳通知,会员单位应在次年3月31日前按本会指定的银行帐号缴付。

第七条  本会会费实行预算管理,由本会秘书处编制年度预算、决算,报会长审定。

第八条  本会会费应根据批准的预算按使用范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本会会费年度的收入和支出情况经理事会审查后向会员大会报告。

第九条  本会在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预算的前提下,厉行节约,加强会费使用的控制管理。

第十条  本会费收取标准如需调整,应由本会秘书处提出报告,经理事会审查同意,会员大会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本办法自会员大会讨论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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