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章程

   东营市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东营市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协会,英文名称:DongYingAs sociation Of Resources Comprehensive Utilization缩写为:DYARCU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从事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以及专家学者等自愿组成的区域性行业协会,是国家许可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登记机关为东营市民政局。本会接受登记机关的监督管理,业务上接受东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政府节能办业务指导。

第四条 本协会活动范围为东营市行政区域。

第五条 本协会登记地:东营市东营区东三路237号金石国际大厦。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宗旨:以节约能源、降低消耗,引导发展循环经济,促进资源节约和清洁高效利用,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和水平,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实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为目的,为我市国民经济科学可持续发展服务。

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七条 协会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职能作用,从事下列活动

(一)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节能和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领域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标准规划,在政府、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团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二) 开展全市能源利用、节能管理和资源节约综合利用产业调查;搜集、整理和研究国内外循环经济的动态和发展方向,向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并协助制定有关发展规划、政策法规和各类标准,为会员单位提供法规、政策、规划咨询和建议,开展评估论证、培训等服务

(三) 提供国内外相关技术咨询服务,指导企业开展:发展战略研究、项目可行性分析、节能评估、资源与废弃物综合利用、节能评级、节能现状评价、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能源审计、能源管理体系建设等节能相关工作,提供评估论证、节能培训等。开拓国内外融资合作和技术交流市场;促进资源综合利用技术进步和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四) 编印、出版协会专业刊物和有关资料,广泛开展宣传、培训、研讨和交流,发布市场信息

(五) 组织企业推广节能技术、节能管理、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等,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努力提高企业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六) 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会员和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企业诉求维护协会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 组织会员单位参加国内外举办的与会员单位产业相关的交易会、推介会、洽谈会,开展国际间交流与合作,开拓会员单位市场和视野

(八) 加强与国家、省、市同类协会之间的沟通联系,开展不同层次协会之间的联谊活动,促进我市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事业不断进步。

(九) 代表行业提出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协助政府及其部门完成相关调查,组织协调行业企业参与反倾销的应诉活动

(十) 组织会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加强会员和行业自律,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会员和行业公平竞争

(十一) 接受会员单位的委托,承办与循环经济和资源节约综合利用有关的业务。承办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为东营市从事资源节约综合利用事业的经济组织。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从事节能和资源节约综合利用事业单位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四)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五)不从事违法经营,不开展违法活动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自愿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协会秘书处审查,向理事会备案;
    (三) 交纳本年度会费;
    (四) 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

(二)享有本协会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享有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优先、优惠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提供的各项服务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形象和合法权益;

(五)支持协会工作,完成协会委托的任务;

(六)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会员交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8000元;

(二)副会长、监事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6000元;

(三)理事、监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3000元;

(四)会员单位每年交纳会费1000元。

第十四条退会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连续两年无正当理由不交纳会费,并且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经理事会确认,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除名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规、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其议事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制定修改会费缴纳标准;

(五)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八)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会员大会每届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2/3以上出席,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的过半数以上通过。

会员(或会员代表)可以委托其他会员(或会员代表)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组成。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会组成人员一般为奇数,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会员代表)数的1/3。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的职责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拟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四)制定本会增加注册资金的方案;

(五)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本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七)决定名誉会长、顾问、名誉顾问的聘任;

(八)决定本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本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接受会员入会备案;决定会员违纪除名;

(九)制订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1/3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四条本会设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本协会由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出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本会的秘书长采取选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八条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并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领导本会工作,主持会长办公会;
    (四)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保障党组织参与协会重大事项决策;

(六)监督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九条协会秘书处为理事会办事机构,秘书长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解聘,报会长办公会议批准;

(六)受会长委托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七)出席(或列席)理事会议。

第三十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参会人员资格确认、程序和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长、监事列席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确认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事项的合法有效性,有权向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协调处理内部矛盾,有权提出召开理事会协调有关事项表决议案,并维护当事人申辩权利;

(六)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七)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一条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一般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机构一般称办事处、代表处、联络处。,在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规则和程序:

(一)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三十二条协会设会长办公会制度,由会长、副长、秘书长组成,决定协会重要事项。监事长、监事列席会长办公会议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捐赠人、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本会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未经会员大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债,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三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长、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必须退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一条本会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第四十二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三条 本会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都要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并按期进行换届。规模较大、会员单位较多而党员人数不足规定要求的,经县级以上党委批准可以建立党委。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对社会组织党组织变更或撤销作出决定,督促指导所属社会组织党组织按期换届,审批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审核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指导做好党的建设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四条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提出注销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本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八条本会终止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本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条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经2018310日第届第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